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津法民初字第09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颜碧会与重庆林盛工贸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碧会,重庆林盛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9716号原告:颜碧会,女,汉族,1968年6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县。委托代理人:罗玉霞,重庆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重庆林盛工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313604-7,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拆迁安置综合楼A区1幢2-2号。法定代表人:李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美燕,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颜碧会与被告重庆林盛工贸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颜碧会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碧会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碧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费5元,由原告颜碧会负担。审判员  文学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予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