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中民一终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吉林市东大和达科技有限公司诉李宛泽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市东大和达科技有限公司,李宛泽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中民一终字第10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市东大和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温照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娇雪,吉林钟言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宛泽(曾用名李娜),女,1979年10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上诉人吉林市东大和达科技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4)船民一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吉林市东大和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吉林市东大和达科技有限公司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吉林市东大和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吉林市东大和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英审 判 员 孙 伟审 判 员 林凤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姜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