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文民一初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孙美燕与张宏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美燕,张宏伟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威文民一初字第1176号原告孙美燕,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善毅,文登城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宏伟,城镇居民。孙美燕与张宏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0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邓晓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美燕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善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宏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孙美燕诉称,2003年8月6日,原、被告协议离婚,约定坐落于威海市文登区爬山街××号楼××室的楼房一套归原告所有。双方离婚后,被告张宏伟一直未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将文登区爬山街××号楼××室的楼房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被告张宏伟未到庭陈述答辩意见,亦未于庭前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孙美燕与被告张宏伟原系夫妻,双方于2003年8月6日在文登市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坐落于威海市文登区爬山街××号楼××室的楼房一套归原告所有,并就相应协议办理了公证。双方离婚后,被告张宏伟一直未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另查,威海市文登区爬山街××号楼××室的楼房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张宏伟,对应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文房权证城字第××号。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件复印件、离婚协议书复印件、离婚证复印件、离婚协议公证书复印件等证据在案为凭。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协议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处理进行了约定,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已经过文登区公证处公证,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现原告孙美燕要求被告按离婚协议的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宏伟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宏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将威海市文登区爬山街××号楼××室的楼房(房屋所有权证号:文房权证城字第××号)过户至原告孙美燕名下。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宏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晓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