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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卡民特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加永曲珠、央珍请求宣告丁增斯郎死亡一审判决书

法院

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加永曲珠,央珍,丁增斯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卡民特字第140号申请人加永曲珠,昌都市卡若区(原昌都县)人。申请人央珍,昌都市卡若区(原昌都县)人。被申请人丁增斯郎,昌都市卡若区(原昌都县)人。申请人加永曲珠、央珍要求宣告丁增斯郎死亡一案,本院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加永曲珠、央珍称,2014年7月20日18时10分,被申请人丁增斯郎乘坐的车辆在昌都市察雅县吉塘镇发生交通事故坠入河中,丁增斯郎至今未找到,经有关机关证实已无生还可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法院宣告丁增斯郎已死亡。经查,被申请人丁增斯郎,男,2009年2月13日出生,藏族,系申请人加永曲珠、央珍之子。2014年7月20日18时10分,被申请人丁增斯郎乘坐的客车在位于昌都市察雅县吉塘镇境内发生交通事故坠入金河,经搜寻至今未找到丁增斯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0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丁增斯郎的公告。法定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丁增斯郎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丁增斯郎于2014年7月20日乘坐的客车发生车祸坠入金河,经搜寻至今未找到,公安部门、沙贡乡人民政府及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均证实,已无生还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丁增斯郎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铁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艳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