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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执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宝鸡市渭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陕西三合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市金磊机械有限公司、郭胜利、郭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三合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市金磊机械有限公司,郭胜利,郭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03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宝鸡市渭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陕西三合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宝鸡市金磊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郭胜利。被执行人郭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0235号民事判决受理执行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宝鸡市渭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陕西三合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市金磊机械有限公司、郭胜利、郭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三合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市金磊机械有限公司、郭胜利、郭锐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254724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小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易诗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