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执字第0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何重庆与史卫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重庆,史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063-1号申请执行人何重庆,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史卫国,农民。本院作出的(2013)望民一初字第009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史卫国及其配偶的银行存款23623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响应执行员 陈立新执行员 章春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