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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1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常州和庆广和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鲍家旺、王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和庆广和汽车维修有限公司,鲍家旺,王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民初字第1946号原告常州和庆广和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采华路3号。法定代表人蒋艾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浩益,江苏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家旺。被告王玉梅。原告常州和庆广和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鲍家旺、王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浩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鲍家旺、王玉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法定代表人蒋艾君与被告鲍家旺系朋友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7月12日,被告鲍家旺因经营需要资金周转,向蒋艾君借款,蒋艾君以公司名义借给被告鲍家旺人民币150000元,鲍家旺出具了借据一张,言明:“今借到和庆广和公司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2013年年底,原告向二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二被告未到庭,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7月12日,被告鲍家旺向原告借得现金15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借款人鲍家旺在该借据上签名确认。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后原告向二被告催要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原件一张、证人尤某的证人证言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二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对相应诉讼权利的放弃。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归还借款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鲍家旺、王玉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常州和庆广和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借款1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元3900元,由被告鲍家旺、王玉梅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户头: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80×××63。)审 判 长  刘 昱代理审判员  仇宏光人民陪审员  居建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文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