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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让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胡xx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xx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让刑初字第80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xx,男,1966年1月6日出生。1983年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4年11月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大庆市公安局喇嘛甸分局取保候审。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让检诉刑诉(2014)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赤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5日13时许,被告人胡xx醉酒后驾驶绿色江铃牌轿货车(号牌:黑EExx**),行驶至大庆市让胡路区庆新村八区市场路口时,被大庆市公安局喇嘛甸分局警察查获,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对胡xx血样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胡xx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2.28mg/100m1。上述事实,被告人胡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车辆信息、户籍证明、证人王xx的证言、被告人胡xx的供述、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出具的(庆)公(刑技)鉴(毒化)字(2014)1554号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xx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xx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有前科予以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欣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闫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