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行诉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任金宝其他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金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宁行诉终字第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任金宝,男,1960年9月19日生,汉族。上诉人任金宝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行诉初字第80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中,经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委托,南京大陆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陆评估公司)对相关房屋进行估价并出具估价报告,上诉人对该估价报告结果有异议,向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投诉未果,故诉至鼓楼法院,要求判令市住委对大陆评估公司违规出具估价报告的行为进行查处,一审法院却裁定不予审理,上诉人不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裁定,并受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任金宝起诉要求市住建委对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行为进行查处。而经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行为系司法行为,不属于行政机关查处的职责范围,上诉人任金宝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对上诉人任金宝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杨 敏审判员 陈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苏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