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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冯岚与沧州市新华区方正房屋租赁服务中心、因长期经营困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岚,沧州市新华区方正房屋租赁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新民初字第114号原告冯岚。被告沧州市新华区方正房屋租赁服务中心,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负责人高维新。被告因长期经营困难,拖欠单位职工保险无力缴纳,故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借款,被告承诺在2014年12月31日前偿还借款,到了借款期限,被告不能偿还借款,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现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调解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于2015年1月22日之前偿还原告借款100万元。二、本案诉讼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承担。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淑伟审判员  王希成审判员  邱玉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雅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