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冯岚与沧州市新华区方正房屋租赁服务中心、因长期经营困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岚,沧州市新华区方正房屋租赁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新民初字第114号原告冯岚。被告沧州市新华区方正房屋租赁服务中心,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负责人高维新。被告因长期经营困难,拖欠单位职工保险无力缴纳,故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借款,被告承诺在2014年12月31日前偿还借款,到了借款期限,被告不能偿还借款,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现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调解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于2015年1月22日之前偿还原告借款100万元。二、本案诉讼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承担。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淑伟审判员 王希成审判员 邱玉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雅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