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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民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安庆宇恒虹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储祥林等、安庆市安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庆市润发汽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庆宇恒虹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储祥林,方华梅,潘太松,戴香兰,汪奇,安庆市安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庆市润发汽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迎民保字第00071号申请人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钢材大市场。法定代表人李金明,董事长。被申请人安庆宇恒虹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法定代表人储祥林,总经理。被申请人储祥林,男,汉族,1975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申请人方华梅,女,汉族,1975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申请人潘太松,男,汉族,1974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申请人戴香兰,女,汉族,1974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申请人汪奇,男,汉族,1992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申请人安庆市安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县。法定代表人储祥林,总经理。被申请人安庆市润发汽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石塘湖路。法定代表人潘太松,总经理。申请人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庆宇恒虹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储祥林、方华梅、潘太松、戴香兰、汪奇、安庆市安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庆市润发汽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价值34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庆宇恒虹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储祥林、方华梅、潘太松、戴香兰、汪奇、安庆市安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庆市润发汽车汽车���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0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 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大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