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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7

案件名称

自报周小玲、自报张玉枝等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乙,某,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刑初字第8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周乙。辩护人陈莉,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自报张某某。辩护人孙丽莉,上海静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徐某。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乙、张某某、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乙、张某某、徐某及辩护人陈莉、孙丽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起,被告人周乙、张某某、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共同出资在嘉定区马陆镇马陆街XXX号门间房开设“三雀伊棋牌室”经营“晃晃麻将”,放置麻将桌聚集人员赌博,并以每桌每副抽头2元作为盈利。2014年9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周乙、张某某再次在上址以“晃晃麻将”形式聚集他人赌博。当日12时15分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至该处抓获被告人周乙、张某某及参赌人员共计10人,缴获赌资人民币1970余元、赌具“晃晃麻将”专用机9台及赌场营业款人民币100元。被告人周乙、张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2014年10月10日,被告人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伙同被告人周乙、张某某经营“晃晃麻将”赌场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周乙、张某某、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龚某某、印某、钱某等人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检查笔录、清点记录、扣押清单、工作情况,有关现场照片,被告人周乙、张某某、徐某的有关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乙、张某某、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控辩双方关于被告人周乙、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徐某具有自首情节,均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5年2月23日止。)二、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5年2月23日止。)三、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赌资、赌具予以没收。被告人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项永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布依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