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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包民初字第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9-07-09

案件名称

陆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陆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包民初字第0053号原告陆某。被告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崔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对被告崔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陆某负担。审判员  韩朱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祁宏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