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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历民初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王喜林与济南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喜林,济南市中心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民初字第995号原告王喜林,男,1952年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青岗县。被告济南市中心医院,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马效恩,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喜林诉被告济南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喜林以未聘请律师,其自行书写的起诉状中的事实部分不确切,不明晰,且诉讼请求不确切,未能表明其意思表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要求待其查明案件事实及明确诉讼请求后再另行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喜林撤回对被告济南市中心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774元,由原告王喜林承担。审 判 长  钟红梅人民陪审员  顾建金人民陪审员  刘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娄本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