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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于凤树与于凤彬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凤树,于凤彬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1044号原告于凤树,男,1953年9月13日出生。被告于凤彬,男,1957年10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凤树诉被告于凤彬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凤树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凤树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凤树撤回起诉。审判员 卢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雨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