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于凤树与于凤彬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凤树,于凤彬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1044号原告于凤树,男,1953年9月13日出生。被告于凤彬,男,1957年10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凤树诉被告于凤彬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凤树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凤树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凤树撤回起诉。审判员 卢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雨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