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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峨法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长应与被执行人天峨县高楼山林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应,天峨县高楼山林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天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峨法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李长应,农民。被执行人天峨县高楼山林场。法定代表人班华东,该场场长。本院在执行李长应申请执行天峨县高楼山林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2014)峨法执字第84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峨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天峨县高楼山林场应从申请人李长应管护位于“可校”的杉木林中划出66.3亩实际杉木林归李长应所有,在划林过程中,不应包括原安置户造林失败的空地在内。但被执行人天峨县高楼山林场拒不履行,申请人李长应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委托天峨县林业技术部门的技术员到执行现场勾图划界,但由于地势特殊,导致林业部门技术员不能实际勾图划界,因而案件不能实际执行。本院认为,鉴于案情特殊,现申请人李��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强制执行程序。应待执行条件成就时,再由申请人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峨法执字第8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仕雄审判员  韦 安审判员  王细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庆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