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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民初字第00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原告杨xx诉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李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民初字第00850号原告杨xx,男。被告李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诉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党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