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赖文恩与广州市万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文恩,广州市万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3号原告:赖文恩,男,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骆桂芬,住广州市海珠区。被告:广州市万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王德雄。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文恩诉被告广州市万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文恩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文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文恩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赖文恩负担。审判员 罗颖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碧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