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喇民初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马x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x,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建喇民初字第00298号原告马xx,委托代理人马x被告刘xx,委托代理人刘xx原告马x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使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农历2月15日订婚,当时,给付被告彩礼100000元,同年农历5月22日同居生活,202年12月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与原告主要矛盾是结婚后,在原告家生活不到20多天,2013年11月1日原告曾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被告根本不想跟原告生活过日子,家人接叫也不回来,现再次起诉,要求于被告离婚,返还原告给付彩礼款100000元,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3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其理由,被告流产后,患有各种疾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100000元,不属实,订婚时,原告给付彩礼80000元,这些钱都已花掉,被告不予返还及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农历2月15日订婚,当时,给付被告彩礼80000元,同年农历5月22日同居生活,202年12月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9月被告怀孕,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2年农历12月13日双方开始分居,2013年2月3日被告自行到医院做了人流手术,导致原、被告矛盾进一步加深,原告随即到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3年11月1日法院以建喇民初字第456号判决原、被告步准离婚,嗣后,双方未能和好。2014年5月20日原告再次起诉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返还原告彩礼款100000元,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3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2013年11月1日法院以建喇民初字第456号判决书载卷为凭,这些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说明双方夫妻感情却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缺已破裂的条件。原告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对于要求被告返还给彩礼款100000元,因双方生活期间较短及原告家庭具体实际情况,应酌情返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马xx与被告刘xx离婚。二、被告刘xx返还原告马xx彩礼款2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上述款项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鹏翼审判员 王德福审判员 徐晓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