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万民初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高某与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万民初字第933号原告高某。被告戈某甲。原告高某诉被告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霍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诉称,1994年11月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带着与前夫所生的女儿与被告一起生活,我是再婚。我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了次女戈洁与儿子戈某乙。直到2013年,我与被告才登记结婚。我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赌博,我为了三个孩子忍辱负重,经常生气。近年来被告赌博成性,夜不归宿,对我和孩子不管不顾,为此我们经常吵打,我们之间的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戈某甲辩称,我们的感情挺好的,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994年1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原告带着与前夫所生的女儿戈皓与被告生活在一起。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于1995年生育女儿戈洁、2000年生育儿子戈某乙。2012年8月原、被告补领了结婚证。婚后因原告认为被参与赌博,双方生矛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万全县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为据,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生育一子一女,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已建立起深厚的感情。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只要妥善处理好家庭事务,发现并改正各自的不足,遇事多体谅对方,珍惜多年的感情,还是能够共同生活下去的。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霍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彬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下,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