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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姚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96-1号原告朱某某,男,1965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商水县化河乡宁楼村四组。被告姚某某,男,汉族,住商水县平店乡刘营行政村姚黄庄自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姚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的车牌号为豫PJE***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并以原告之女朱某甲的车牌号为豫PJ****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之女朱某甲自愿用自己的车牌号为豫PJ88**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为原告提供担保,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朱某甲的车牌号为豫PJ****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袁幸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曾照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