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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一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徐志博与方芳申请宣告失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志博,方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一特字第2号申请人徐志博,男,汉族,现住镇赉县城西复兴老知青饭店西(户籍地:镇赉镇2街2委2组),现就读镇赉县实验小学。法定监护人徐守宽(祖父、户籍地:镇赉镇2街2委2组),男,汉族,镇赉县城西复兴苗圃板厂工人,现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方芳,女,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志博申请被申请人方芳宣告失踪一案中,申请人徐志博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公民失踪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志博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预收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肖 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