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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汤某某与开原某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032号申请执行人:汤某某,男。被执行人:开原某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4)开民三初字第00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开原某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开原某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在汤某某名下辽MTX**号出租车每天有65元管理费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开原某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在汤某某名下的辽MTX**号出租车管理费每天65元(自2015年2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畅审判员  魏玉文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春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