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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经开执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孙亚男与王文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芜经开执字第00044号王文栓:你与申请执行人孙亚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6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依法履行法律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孙亚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孙亚男支付赔偿款20222.88元。二、自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孙亚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80元,申请执行费206元。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开发区支行户名: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553900163510550审判员  郑文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传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