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林柳菁与阮雪芳、阮玲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柳菁,阮雪芳,阮玲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23号原告林柳菁,女,汉族,1975年10月1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周荣烈、陈林,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雪芳,女,汉族,1965年6月15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阮玲智,男,汉族,1954年9月30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柳菁与被告阮雪芳、阮玲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阮玲智、阮雪芳名下、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XX街道XX路XX号XX楼XX店面的产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告阮玲智、阮雪芳名下、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XX街道XX路XX号XX楼XX店面(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XX店面(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的产权;二、立即冻结财产保全申请担保人杨逢六名下、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XX街道XX路XX号XX花园XX楼XX单元(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的产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傅建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晓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