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中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德兴支行与德州牵丰酒业有限公司、孙朝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德兴支行,德州牵丰酒业有限公司,孙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中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德兴支行被执行人:德州牵丰酒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朝华本院于2013年1月15日作出(2013)德中民财保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孙朝华名下位于德城区月秀家园5号楼2单元1层1号、房产证号为鲁德字第××的房产,本院同年9月12日判决申请执行人在70万元债权范围内对该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2014年1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房产已经依法公开拍卖并确权给买受人田汝亮(37243119780523401X)所有,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法函(2007)100号)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朝华名下位于德城区月秀家园5号楼2单元1层1号、房产证号为鲁德字第××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趱超审判员 张志秋审判员 李战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