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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张小彬与李晓燕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小彬,李晓燕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保字第85号申请人:张小彬,男,1990年6月26日出生,住沂南县。被申请人:李晓燕,女,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申请人张小彬与被申请人李晓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晓燕银行存款6万元,并以张小彬所有的鲁Q8XX**号雅阁牌小型轿车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晓燕银行存款6万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遵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戚强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