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唐德财与舍之彪、安徽义银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陈海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德财,舍之彪,安徽义银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陈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175号申请人唐德财,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舍之彪,男,1962年4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安徽义银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东路。法定代表人:陈义银,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海明,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本院依法作出的(2014)镜民一初字第004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义银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劲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