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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常民一终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湖南宝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高政、艾立冬、曾宏来、刘金华、刘志祥、杨红娟、青娟、曹建如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宝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高政,艾立冬,曾宏来,刘金华,刘志祥,杨红娟,青娟,曹建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民��终字第3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宝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寿县经济开发区天星居委会金牛路8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飞,湖南宝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政,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艾立冬,男,1988年出生,锡伯族,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宏来,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金华,女,1970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志祥,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红娟,女,1974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太。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娟,女,1971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建如,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八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殷铁刚,汉寿县顺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湖南宝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政、艾立冬、曾宏来、刘金华、刘志祥、杨红娟、青娟、曹建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14)汉民初字第1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宝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飞,被上诉人高政、艾立冬、曾宏来、刘金华、刘志祥、杨红娟、青娟、曹建如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殷铁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14)汉民初字第125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朱梅安审判员  王道万审判员  柳 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芸嘉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