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刘智勇与余洲、重庆恒鼎商贸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031号申请人刘智勇,男,196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李峰,重庆智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祺,重庆智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余洲,男,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重庆恒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79号2栋23-11号。法定代表人郝从芬。申请人刘智勇和被申请人余洲、重庆恒鼎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重庆盛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余洲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桂花街21号附4号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过户、赠与及设置他项权利等手续;二、冻结被申请人余洲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桂花街21号附5号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过户、赠与及设置他项权利等手续。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应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