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山商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烟台业林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与荣成圣阳针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业林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荣成圣阳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商初字第36号原告烟台业林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烟台市高新区纬五路17号。法定代表人张川平,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军丽,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兰兰,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荣成圣阳针织有限公司。地址,荣成市寻山街道办事处城后村。法定代表人吕卫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业林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荣成圣阳针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业林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业林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90元,合计115元由原告烟台业林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程晓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雪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