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60号原告马某甲,女,回族。委托代理人张海玲,化隆县牙什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乙,男,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诉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占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风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