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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60号原告马某甲,女,回族。委托代理人张海玲,化隆县牙什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乙,男,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诉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占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风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