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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行诉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家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蜀行诉初字第00004号起诉人:李家来,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李家来以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为被告向本院提交行政诉状,要求撤销国资委对其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要求判决国资委对其多年信访未给予信访复查的行政不作为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5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所诉事项,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李家来的起诉,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松明审 判 员  倪世屏人民陪审员  汤炳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储铃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合议庭笔录时间:2015年1月15日地点:行政庭359室成员:余松明、倪世屏、汤炳华书记员:储铃芳内容:李家来诉市国资委一案(2015)蜀行诉初字第4号倪世屏:本案审查反映,起诉人所诉事项是信访问题,而信访不属行政行为,与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应裁定不予受理。汤炳华:信访答复或不答复均不是行政行为,同意裁定不予受理。余松明:信访工作是一项群众工作和经常性的政治工作,具有强烈的政治性,属于上层建筑领域,是为社会主义政治服务的。信访工作遵循的是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有沟通了解和督促依法落实的功能,但换个家度来看,如果不落实也只能可能受到纪律方面的警告等处分,并没有法律层面的强制力,与权力义务不挂钩,也不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从我与起诉人接触了解,感觉是一偏执人,故大家不要过多与其谈话,也谈不通,我仅从释法层面解释了什么是信访,但其仍坚持其观点,所以我们也只有裁定了。合议庭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对李家来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审判长:陪审员:审判员:书记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