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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涵执行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沙支行与吴良坤、吴元新、黄培聪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沙支行,吴良坤,吴元新,黄培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行字第87-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沙支行,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负责人许少雄,行长。被执行人吴良坤,男,196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吴元新,男,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黄培聪,男,195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沙支行和被执行人吴良坤、吴元新、黄培聪金融借款合同一案,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2014)涵民初字第387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本院作出(2015)涵执行字第87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并于2015年1月8日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吴元新、黄培聪的银行存款各257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经还清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良坤、吴元新、黄培聪所有的银行存款343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铸荣执行员  陈国贵执行员  吴元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