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民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65号原告马某甲,女,生于1994年10月18日,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马某乙,男,现年20岁,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马某甲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甲申请撤诉意思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甲承担。审判员 马海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敬 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