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光行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廖琴诉被告潢川县公安局、第三人张永涛治安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廖琴,潢川县公安局,张永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光行初字第00051号原告张廖琴,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远东,河南德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潢川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杨昭彬,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朝霞,女,潢川县公安局法制室民警。委托代理人钱士忠,男,潢川县公安局南城派出所民警。第三人张永涛,男,汉族。原告张廖琴诉被告潢川县公安局、第三人张永涛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廖琴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廖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健审 判 员 董德才人民陪审员 张盈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