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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民初字第03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某建材公司诉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建材公司,乔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03243号原告某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甲,系该公司销售部经理。被告乔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某建材公司与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建材公司撤回起诉。件案受理费4800元,减半收取2400元,由原告某建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建海审 判 员  胡朋芹人民陪审员  杨俊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霄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