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字第2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林传伟与燕永辉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传伟,燕永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2292号申请执行人林传伟,居民。被执行人燕永辉,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民初字第1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燕永辉在铜石镇昌盛村承包的471亩山场(林权证号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燕永辉在铜石镇昌盛村承包的471亩山场(林权证号为××)。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过户、买卖、抵押、转让、不得擅自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贵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