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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车德雄与王锦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41-1号原告:车德雄,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委托代理人:程恳,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锦煜,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车德雄诉被告王锦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车德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诉前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车德雄负担。审 判 长  朱忠实代理审判员  杨春莲人民陪审员  谭春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培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