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车德雄与王锦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41-1号原告:车德雄,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委托代理人:程恳,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锦煜,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车德雄诉被告王锦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车德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诉前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车德雄负担。审 判 长 朱忠实代理审判员 杨春莲人民陪审员 谭春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培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