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5
案件名称
BERNARDTANGTZEWAN(郑志顽)与朱俊、朱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BERNARDTANGTZEWAN,朱俊,朱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4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BERNARDTANGTZEWAN(郑志顽)。委托代理人张丹中,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莺。委托代理人孙佩君,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明。原审原告朱俊。委托代理人孙佩君,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BERNARDTANGTZEWAN(郑志顽)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民四(民)初字第1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1日,郑志顽与朱莺、朱俊签订了一份《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朱莺、朱俊将本市成都北路XXX弄XXX号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出租给郑志顽,租期自2009年8月6日至2015年8月5日。月租金人民币8,1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保证金8,100元。合同5-4条约定,郑志顽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朱莺、朱俊的书面同意。8-2条约定,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250,000元整支付违约金。(三)郑志顽未征得朱莺、朱俊同意改变房屋居住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四)因郑志顽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合同签订后,郑志顽在系争房屋内进行装修并搭建二楼卫生间。以后,郑志顽将系争房屋转租他人,且不是用于居住用途。现朱莺、朱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朱莺、朱俊与郑志顽间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郑志顽支付违约金250,000元。原审法院认为:朱莺、朱俊与郑志顽签订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现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与法并无不合,可予准许。郑志顽未征得朱莺、朱俊同意搭建二楼卫生间,将系争房屋转租他人,且不是用于居住用途,导致房屋损坏漏水,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然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法院予以适当减少。据此判决:一、朱莺、朱俊与BERNARDTANGTZEWAN(郑志顽)签订的关于本市成都北路XXX弄XXX号房屋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于判决生效之日予以解除。二、BERNARDTANGTZEWAN(郑志顽)应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朱莺、朱俊违约金100,000元。三,朱莺、朱俊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BERNARDTANGTZEWAN(郑志顽)保证金8,100元。原审法院判决后,郑志顽不服,提出上诉,称其本人系马来西亚国籍,不理解中文,原审庭审中对解除合同有误解,表示了同意,但其本意并不同意解除合同,而是要求合同继续履行。郑志顽搭建卫生间得到朱莺、朱俊的默认,修补漏水损失不会超过一万元,原审判令支付违约金过高。据此请求本院撤销原审法院判决第一项,改判第二项将违约金调整至50,000元。被上诉人朱莺、朱俊辩称:原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判决结论正确,原审中郑志顽前来开庭带有翻译,不存在误解问题。因漏水造成邻居房屋损坏,邻居同样提出了高额赔偿请求,故请求本院驳回郑志顽的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判决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郑志顽在原审中就合同是否解除,在一审庭审中做过明确意思表示,表示同意该合同予以解除,故不得随意变更自己的意思表示。而就二楼搭建卫生间是否经过朱莺、朱俊同意的问题,朱莺、朱俊现表示:始终没有同意过,且卫生间搭建不久就漏水造成隔壁邻居房屋损坏,朱莺、朱俊不可能同意。鉴于双方合同约定是需要朱莺、朱俊书面同意,故郑志顽所称得到朱莺、朱俊默认的说法系其主观认识,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对违约金金额已经作了调整,郑志顽要求再予降低本院难以支持。综上,郑志顽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上诉人郑志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冯 峰代理审判员 马忆蔺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