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诉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周令秋与于普华、李高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令秋,于普华,李高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诉保字第00012号申请人:周令秋,女,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申请人:于普华,女,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申请人:李高峰,男,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人周令秋因与被申请人于普华、李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于普华、李高峰名下53万元银行存款(以实际冻结数额为准)、查封被申请人于普华名下的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华府翡翠庄园32号楼XXX室房产一处(合同备案号:W201409170XXX)及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涡北拆迁还原小区盛祥商住楼4#5#6#7#楼XXX铺房产一处(合同备案号:W201112160XXX)、被申请人李高峰名下的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支庄民政路103号房产一处(房产登记号:201311XXX)、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光明西路名仕佳苑101铺房产一处(房产登记号:201206XXX)及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汤王大道西侧润峰财富广场北区113、114铺房产两处(合同备案号:W201405300XXX、W201405300XXX)、被申请人李高峰名下的车牌号为皖S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周令秋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气象新村九巷16号的房产一处(权证字号:房地权亳字第200405276号)为其保全行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周令秋在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于普华、李高峰名下53万元银行存款(以实际冻结数额为准)予以冻结;二、对被申请人于普华名下的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华府翡翠庄园32号楼XXX室房产一处(合同备案号:W201409170XXX)及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涡北拆迁还原小区盛祥商住楼4#5#6#7#楼XXX铺房产一处(合同备案号:W201112130XXX)予以查封;三、对被申请人李高峰名下的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支庄民政路XXX号房产一处(房产登记号:201311XXX)、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光明西路名仕佳苑XXX铺房产一处(房产登记号:201206235)及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汤王大道西侧润峰财富广场北区113、114铺房产两处(合同备案号:W201405300XXX、W201405300XXX)予以查封;四、对被申请人李高峰名下的车牌号为皖S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五、对申请人周令秋所有的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气象新村九巷16号的房产一处(权证字号:房地权亳字第200405276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玉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政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