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中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张德林诉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内江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325号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林,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内江供电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中民初字第325号原告张德林,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魏刚,资中县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内江供电公司,地址内江市东兴区太白路190号。法定代表人张毅,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林诉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内江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德林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德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德林负担。审判员 郑传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