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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执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执行黄金昌、俞建南关于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金昌,俞建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826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柳州市城中区学院路12号。负责人谢其托,该支队支队长。被执行人黄金昌。被执行人俞建南。本院在执行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执行黄金昌、俞建南关于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2013)北民一初字第14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北民一初字第14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青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