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刑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徐某某滥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桐刑初字第0000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因涉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犯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桐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4)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吉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份,被告人徐某某指使王某某、李某某、陈某某、邓某某(四人均已判决)并提供购树资金,在未办理林业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桐柏县吴城镇居民张某某、吴某甲在桐柏县吴城镇王宽店村吴家冲小高场承包地里种植的杨树砍伐40余棵。经桐柏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鉴定被砍伐杨树合立木蓄积23.3387立方米。被滥伐的林木被告人又以9300元予以收购。2014年10月17日,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桐柏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某、吴某甲、江奇木、庞某某、吴某乙等人的证言,同案犯王某某、李某某、陈某某、邓某某的供述,桐柏县林业局出具的林业技术鉴定意见和现场勘查笔录,到案证明,被告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指使他人擅自砍伐林木,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鹏飞审 判 员 王致岸代理审判员 廖 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