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开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与巩义市鸿达陶粒砂有限公司、郑州市向前弹簧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822号原告开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委托代理人张静静、张佳萱(实习),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巩义市鸿达陶粒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凯莉。被告郑州市向前弹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红亚。被告河南省丰田耐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福升。被告巩义市凯圣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世纪。被告曹凯莉,女,汉族,1964年12月24日出生。被告申洁,女,汉族,1988年3月7日出生。被告申蕊,女,汉族,1985年8月17日出生。被告李建明,男,汉族,1984年4月6日出生。原告开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诉被告巩义市鸿达陶粒砂有限公司、郑州市向前弹簧有限公司、河南省丰田耐材有限公司、巩义市凯圣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曹凯莉、申洁、申蕊、李建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5日诉至本院。经审查,原告向本院提交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于2014年12月23日发布的豫银监复[xxx]xxx号河南银监局文件载明同意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原银行)开业,中原银行开业之日,开封市商业银行法人资格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转为中原银行的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开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的于2014年12月25日起诉,但开封市商业银行的法人资格已于2014年12月23日终止,起诉时开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已丧失诉讼主体资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开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美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屈雅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