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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快乐购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全程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快乐购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全程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039号申请执行人快乐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全程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快乐购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全程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长中民二终字第030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深圳全程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以(2013)开民二初字第01431-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深圳全程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皇岗支行81×××01帐户存款3141274.1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全程物流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74667.00元。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全程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皇岗支行81×××01帐户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罗波审 判 员  邓 平代理审判员  夏记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纪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