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7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永法等与魏红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法,陈明云,魏红,李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7642号申请人王永法。申请人陈明云(王永法之妻)。被执行人魏红。被执行人李钢(魏红之夫)王永法、陈明云申请执行魏红、李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已查明执行人魏红、李钢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永法、陈明云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西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祥审 判 员 李树勇代理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隗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