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江法执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唐金国与中华联合财保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金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中江法执字第749号申请执行人:唐金国,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金堂县。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负责人:刘祖疆,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唐金国依据本院(2014)中江民初字第13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给付唐金国多垫付的费用93414.01元。现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已经履行完毕全部给付义业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2014)中江民初字第1381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执行完毕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素 辉审 判 员 杨 文 太代理审判员 胥 维 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隆重(代)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