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青岛益佳经贸实业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天津为尔客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益佳经贸实业进出口有限公司,天津为尔客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01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益佳经贸实业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炳进,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为尔客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窦连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窦如行,男,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天亮,天津坤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青岛益佳经贸实业进出口有限公司因仓储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73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天津为尔客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辩称,本案系仓储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位于滨海新区塘沽,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持有一份与上诉人签订的《储存合同》诉至原审法院主张仓储费用。该合同中约定了管辖,但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因本案系仓储合同纠纷,仓储地点位于本市滨海新区塘沽临港工业区1号,上诉人曾向被上诉人发出提货通知,涉及的物品系储存在被上诉人油罐中的油料,应视为合同存在履行行为,合同履行地应认定为该处,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上诉人上诉移送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确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景 新代理审判员 邓晓萱代理审判员 田 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日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