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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袁某与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55号原告袁某,女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华容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宋某,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5年1月14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郝海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菁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